零擔貨運的取消和變更
已受理的貨物在未起運前,托運人可以取消托運。承運人按規定核收取消托運手續費和其它已支出的費用。運費和其它尚未支出的費用退還托運人。托運人要求變更到 站或收貨人的,需辦理變更手續,并換拴(貼)貨物標簽。承運人按規定核收變更手續費,并由托運人承擔由此給承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。貨物已經起運的,不予辦 理取消和變更。
由于承運人的責任而造成取消運輸的,承運人免收手續費、退還全部運雜費,并承擔由此給托運人造成的直接實際損失。
貨物運輸過程中,由于自然災害、道路阻塞而造成運輸阻滯時,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取得聯系,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:
一、托運人要求退運的,可免費運回,并退還去程未完成路段的運費;
二、托運人要求繞道運送或變更到站的,運、雜費照實核收;
三、托運人要求就地卸存自行處理的,退還未完成路段運費;
四、貨物在受阻處卸存期間承運人免費保管五天。在非承運人庫場存放,保管費用由托運人負擔。
貨物交接
貨物起運、中轉、到達都要嚴格履行交接手續。由起運站分別簽制直達、中轉“汽車零擔貨物交接清單”,憑單件交件收,單貨相符,交接雙方簽章。
貨物起運前發生短缺、殘損,由起運站處理后方可起運;貨物到達后發生票貨差誤。分別按下列辦法處理:
一、有票無貨,到達站相符,交接雙方在票單上簽注,由到達站查詢處理。到達站不符,交接雙方在票單上簽注,貨票退回起運站。
二、有貨無票,到站相符,應予收貨,交接雙方在清單上簽注,并通知起運站補發貨票;到站不符,交接雙方在清單上簽注,貨物退回起運站。
三、貨物短缺、殘損(包裝破損),不得拒絕收貨。交接雙方驗貨、復磅、記錄簽章、通知起運站,由到達站處理,由責任方賠償。
四、流向錯誤,越站錯運,票、貨退還起運站或貨票標明的到站。
貨物中轉
零擔貨物應盡量直達運送。必須中轉的,線路要合理。中轉站對中轉貨物應優先發運,中轉期限不得超過兩個班期。
零擔站對外應公布中轉站點。中轉站應設專人負責中轉貨物,有條件的地方應設置中轉專用倉庫。
中轉站發現貨物已經破損,應整修完好,并將整修情況記錄于運單和交接清單上。
中轉站發現票、貨不符的貨物,按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。
貨物交付
貨物到達后,到達站應及時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,并做好記錄。收貨人憑提貨單取貨,并應在提貨單上加蓋印章。到達站付貨后也應在提貨單上加蓋“貨物付訖”戳記后存查。
貨物按件交付。包裝破損,由交接雙方清點復磅,發現貨物短損由責任方賠償。貨簽脫落,不易辨認的貨物,必須慎重查明,方能交付。
提貨單遺失,收貨人應及時向到達站掛失。經確認后,可憑有效證件提貨。貨物若在掛失前已被他人持單取走,到達站應配合查找,但不負責賠償。
“到貨通知”發出后一個月內無人領取貨物或收貨方拒收,到達站應向起運站發出“貨物無法交付通知書”。超過一個月仍無人領取的,按國家經委經交(1986)727號《關于港口、車站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辦法》的有關規定處理。